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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济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2 14:37:1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主体

分类

具体内容

自然人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一出生就有了权利能力,但没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1.18周岁(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包括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 1.10周岁(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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