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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及变造(03.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04 10:32:16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票据的伪造及变造

  1、伪造指的是签章的伪造;签章以外的都是变造。

  2、伪造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的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一票据责任,但是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3、票据上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票据的变造是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5、票据的变造应依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分辨是之前还是之后, 视同为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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