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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营改增”试点的税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30 14:24:43 字体:

马上就要元旦了,小编在此代表正保会计网校预祝大家元旦快乐!但是大家玩耍的同时,也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营改增”试点的税率,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营改增”试点的税率

(一)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以上两项以外的税率为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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