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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合营企业的解散事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2 11:01:54 字体: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8年多选

合营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单选题】祥云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律师所作的下列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

A.合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答案】C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工商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选项B: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其董事长;(3)选项D: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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