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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撤销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7 12:00:3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撤销权

1.定义: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示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2.可撤销的行为

3.行使

(1)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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