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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留置与留置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7 17:13:09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留置与留置权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链接1】质押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链接2】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3.适用: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等中产生

4.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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