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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公司的登记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16 09:48:2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4.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而非工商变更)5.解散与清算

(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

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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