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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新合伙人(04.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5 09:41:38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练习题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单选题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B.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D.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全面备考阶段,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时间,努力奋斗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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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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