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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时间 | 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存量房 | 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 |
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起 |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 |
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 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
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地点 | 土地所在地。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分别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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