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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票交易与结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30 13:51:06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股票交易与结算

  (一)股票交易

  1.名册登记和开户

  投资者办理名册登记分为个人名册登记和法人名册登记。每个委托人可开立一个股票账户,限本人使用。下列人员不得办理名册登记和开户: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票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

  (2)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3)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而期限未满者。

  2.委托的办理

  委托买卖股票可按下列形式办理: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网络终端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

  3.委托的受理执行

  (1)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交易商场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2)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二)资金的清算交割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三)股票保管和过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四)停牌、复牌、停市

  1.停牌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复牌是指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交易。

  2.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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