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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13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3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3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1/24 10:33:59 字体:

单选题】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13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3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3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13年12月20日时生效
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13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时转移
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D.买卖合同在2013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13年12月20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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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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