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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货运发票(06.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0 16:48:55 字体:

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

  不予抵扣: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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