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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3.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7 19:15:46 字体: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个人所得税。

2.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拍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

(1)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① 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 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③ 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 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 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师《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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