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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体工商户(03.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7 19:08:10 字体: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其中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师《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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