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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葉子总结了税代中“税收行政管辖权”的相关知识点,大家有没有对这块的内容还懵懵懂懂呢?不怕,今天看过总结后肯定让大家搞清楚!快来看看吧!
1.地税系统
省以下(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上一级地税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
省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国税总局 / 省政府
2.国税系统
省以下(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上一级国税机关
省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国税总局
国税总局(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国税总局 —(不服)->国务院裁决或行政诉讼
3.其他情况
扣缴义务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主管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国税总局
税务机关+其他机关(共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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