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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债的保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07 09:57:04 字体:

【内容导航】

1.代位权

2.撤销权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债的保全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②债权人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③须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提示】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效力:

①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②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③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②须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③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所为。④在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于行为之际存有恶意,《合同法》第74条对有偿行为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限定条件;在无偿行为,则无主观要件。

【提示】撤销权情形:①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②无偿转让财产。③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第三人知道。

(2)效力

①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

②诉讼列置: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③范围: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错,适当分担。

④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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