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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3年、2012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建立在诚实信用之上的“先合同义务”: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后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
①强制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②采取补救措施
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③赔偿损失
a.可预见利益原则;b.减损原则
④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⑤定金罚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违约责任的免除
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不允许同时主张,允许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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