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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处罚的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1 09:49:2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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