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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8 16:43:53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情形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补充】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注意】一般事前批,紧急情况事后24小时补批。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当事人可以不到场,当场也可以不签字。但是执法人员必须签。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告知义务: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注意】对家属的告知并非一定要当场告知。

(2)批准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NOT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期限: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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