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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设立税务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10:29:2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或者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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