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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9 10:19:26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等。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如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4)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5)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者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者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附合、加工、混合三种形式。

(6)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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