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3 10:55:17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从支配力上:自物权最完整;从权力优先上: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独立存在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登记物权,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和部分动产物权;

  2.非登记物权,指物权的取得、丧失或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效力的物权。如动产物权。

  【注意】登记只是对外公示的的作用,内部之间的关系不以登记为依据,更多的是以内部合同为依据。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所规定的物权。

  2.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汇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