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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1.物权破除债权: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电视机卖给乙,之后又将电视卖给了丙并且完成交付。丙取得了物权,所以乙不能要求丙返还。
2.优先受偿权:如甲直接从乙银行借款,但从丙银行借款时拿房产做了抵押,所以在甲无法清偿时,丙可以将房产拍卖变卖从而优先受偿。
3.优先购买权:如甲乙共有一房产,甲出售时,若乙丙均想购买,且出价相同,乙有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妨害排除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即“物上请求权”。该权利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
【分析】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表明其为依附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要回原物),而不是一定要走诉讼程序。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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