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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合同效力
(一)生效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分析】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要求,如专利权的转让合同登记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分析】该登记为物权生效的要求,并非合同生效要求。如房屋买卖,登记取得所有权。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示例】甲和乙谈好明早5点整,乙若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明天白天甲就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卖给乙。(1)若5点整,乙正好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合同生效,甲以500元卖给乙电脑;(2)若5点差一会儿,甲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早早将车拦住,即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甲应以500元卖给乙电脑;(3)若5点差一会儿,丙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早早将车拦住,不适用上述规定,即认为条件不成就,乙不能以500买到甲的电脑。
(三)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四)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可撤销合同
1.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乘人之危均属于可撤销合同。
2.行使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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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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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胁迫而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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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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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权的消灭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4.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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