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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22 16:34:28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九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六: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税务处理

类型
具体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部分
股权支付部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类型
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
一般性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
一般性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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