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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所得税处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B.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C.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D.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答案解析】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预提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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