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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抗辩权之延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4/19 10:24:05 字体: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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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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