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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3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
凡已报名参加北京地区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也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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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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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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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1月14日 |
8:3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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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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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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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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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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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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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1月15日 |
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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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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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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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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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需仔细阅读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专用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区域内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需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从2015年起,考试合格者,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退费相关事宜
(一)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
(二)对确不能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于2015年9月14日至18日(办理时间:9:00-11:30;13:30-17:00),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下同)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一层办公大厅10号窗口)办理退费相关手续。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考生本人签字的委托办理授权书。
(三)逾期未申请退费的,视为选择参加本次考试。
五、准考证和发票打印
(一)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须于2015年11月10日至13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下同)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或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领人还要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其他
(一)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人事考试频道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三)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四)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五)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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