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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关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6/25 11:26:30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六章 关税法
 

  一、关税概述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单一环节价外税。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按征收对象划分 (1)进口税;(2)出口税;(3)过境税(通过税)。 
按征收目的划分 (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2)保护关税。 

按计征方式划分 
(1)从量关税;(2)从价关税;
(3)混合关税(复合关税);(4)选择性关税;
(5)滑动关税(滑准税)。 
按税率制定划分 (1)自主关税(国定关税);
(2)协定关税。(双边、多边、片面)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1)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2)差价税;(3)特惠税;(4)普遍优惠制(普惠制)。 

  二、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

  三、税率适用

  1.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

  2.出口关税税率:20%-40%。

  3.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日或出口日

  (2)先行申报的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原申报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原予以减免税进口货物,适用再次报关申报日税率征税;

  ②保税进口货物内销,按转内销申报日或查获日税率征税;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补税,按正式进口申报日税率征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按再申报日税率征税;

  ⑤溢卸、误卸货物需征税时,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按补税日税率征税;

  ⑥税则归类改变、工作差错需补税按原征税日税率征税;

  ⑦经批准缓税进口货物交税,一律按原进口日税率征税;

  ⑧走私进口货物补税按查获日税率征税。

  四、原产地规定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是指:⑴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目”)发生改变。⑵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五、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组成

  以到岸价(CIF)为基础,包括离岸价(FOB)、运费、保险费

  2.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

  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3.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最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申报进口价格 原进口价格 申报内销价格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1.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中除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外的境外购入料件 
1.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2.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4.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2.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完税价格=境外修理费+料件费

  3.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完税价格=境外加工费 料件费 复运进境的运保费

  4.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7.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l2)]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剔除出口关税和支付给境外的佣金。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税率)

  =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出口关税

  (四)进口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一般进口

  海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陆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空运进口的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的,按照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计算运费,按照(货价 运费)×3‰计算保险费,将计算出的运保费并入完税价格。

  2.其他方式进口

  邮运进口的按邮费视同;境外边境口岸成交的依货价1%计算;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不另计运费。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应按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对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自具保之日90天内核查完毕。

  六、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以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为基准。

  1.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一个报关单号);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但不退已征出口关税。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但不退已征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且非保管不慎造成。

  (10)无代价抵偿的同类货物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2.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

  科教用品;残疾人个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特定物资(省级以上);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减免税政策。

  3.临时减免: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七、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为其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

  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

  行邮税的纳税人应在海关放行该物品前缴清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申报

  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溢征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能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出、进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书面答复退税申请人。

  (四)短征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追征——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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