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解答】提示一:关于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补充说明:
因为新税法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原材料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在购入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安装时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都不转出。这是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有关的。
如果原材料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那么进项税额就要转出。
自产产品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或生产经营用动产、对外投资等的销项税都是要确认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法规定中的固定资产不同于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规定仅针对设备等动产,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进项税额仍然是不能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强调:如果是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自产产品,就不属于此项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如果是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则会计处理仍然与以前一样,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会计题来讲,我们一般是告知某一年的业务,然后直接做某一年的处理,年份只是个辅助信息,基本上不影响会计处理,而且会计中提到的固定资产概念与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概念有差异,所以网上练习题及应试指南等辅导书中,有些题目在年份、动产与不动产之间考虑不够周全,答案难免有不严谨的地方,还请大家谅解。对于这个问题,严格按税法规定来考虑的话,应该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等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领用自产产品不会涉及销项税额的核算。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不动产或非生产经营用动产,则进项税额仍然不允许抵扣,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仍然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则按老的思路处理,即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会计题目中有很多诸如20×5、20×6这种比较模糊的年份,它不一定就是2005年、2006年,它可以是2015年或2025年,2016年或2026年,所以此时可以按新的税法规定来处理,当然按老的规定做也没有问题,不过这种情况一般是直接按新的税法规定处理。另外还有未明确年份的,也可以按新的税法规定来处理。
3.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现金流属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
【解答】财政部的会计准则讲解中讲到: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单设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而教材134页最后一段的观点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活动,所以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题目问的是购买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出售投资性房地产,那么支付或收到的现金属于“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而如果题目问得是收取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则认为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这一点可以类比“无形资产”,如果是购买或者出售无形资产,则是投资活动,如果是出租无形资产,则属于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