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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的相对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30 17:22:52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有例外情形,例如:债的保全(本章第四节);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第九节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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