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价外费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宁城 2019/12/10 09:05:25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价外费用”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价外费用总结】

答疑老师回复: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只有满足下述条件的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才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更多推荐: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汇总-《经济法基础》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