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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的情况,银行会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而申请汇出减持所得的,属于跨境证券投资项下业务,申请人应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 A)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 B)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注册地银行在查验股权企业 A 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 A 办理变更登记,将变更登记凭证打印后交与外国投资者;然后被投资企业 B 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持变更登记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登记凭证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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