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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资本项目导致的变更外,外商投资企业还会遇到其他一些情况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例如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企业需要提供《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或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提供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的登记及变更,企业要携带《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对于需要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的,企业要提供《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企业还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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