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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新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财务人一定要注意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2/10 16:37:42  字体: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即财会[2018]33号。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我们暂且不说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么严重的情形,仅说说受到行政处罚,财务人员将在五年内不允许从事会计工作,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旦你受到过行政处罚,将有5年的财务工作空白期,而且这个空白期是你在简历上无法掩盖的,即使你写成从事财务工作,了解《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面试官也是可以看出简历其中的破绽。更何况我们找工作的时候本身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原原本本写真实的工作经历。一个五年没有从事过财务工作的人员,在重新踏入财务职业大门,难度会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关于五年内不允许从事会计工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会计法》中其实已有表述,但是《会计法》中的表述是“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而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去掉了“情节严重的”,也即只要违反了会计法,受到了行政处罚,就不允许在之后的五年从事会计工作。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因为即便是一个小小的行政处罚,也会段送掉财务人员的大好前程。那么行政处罚都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以往的案例中,最经常见到的是财务人员被罚款。根据我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如果你为一个公司报税做账,但是没有发生了没有设置账簿、私设两套账、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等情形,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是受到了行政处罚的,你将被列入限制从事财务工作五年的人员名单。这次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也越来越到位。不少小伙伴都调侃道:“会计现在已经成为高危职业了,要么主动转行,要么被动转行,你懂的!”也有一些拒绝背锅的小伙伴觉得:“会计就是个打工的,没有老板的授意谁会做假账?到头来出现问题影响的是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些小伙伴更干脆:“啥也别说了,我现在就转行!”除了一些调侃和吐槽的声音外,多数会计小伙伴还是表示:“新规很给力!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那就必须要坚守职业道德和从业底线。”当然了解更多会计实操技能,戳图进入双十二实务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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