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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财务人,税务稽查经常让我们一听就紧张,就像老师检查作业一样,紧张又无法避免。税务稽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应该是很多财务人都想知道的,那么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抽查方法
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二、抽查方式
(一)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二)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三)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二)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三)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四)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四、选派检查人员
(一)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二)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三)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五、联合稽查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符合以下情形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三)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四)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税务稽查的相关知识,了解了这些可不够,你还要学习如何应对税务稽查,了解税务稽查中的风险,这些去哪里可以学习到呢?答案尽在郑丽霞老师讲授的《税务稽查风险与企业应对方法》,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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