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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技术开发费符合国税发2008年11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50%加计扣除,如果该企业当年度亏损,其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尽管该企业当年度亏损,但仍可以按照50%加计扣除。
有时候也还要考虑会计处理和税务的结合问题,并准确的填写到申报表的相应位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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