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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征即对个人所得项目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或税率等。将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按照来源和性质分类,如薪金、红利、租金、股息、偶然所得和经营利润等,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收入所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模式。
这种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税率,劳动所得应设置较低税率,而投资所得则设置较高税率。其优点在于让不同来源所得区别适用不同税负,且税收征管成本不大,可以很好地运用源泉扣缴;但也有比较突出的缺点,就是不能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对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有限。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征是我国一直以来长期使用的个税征收模式。由于其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征收的模式,能够对不同收入所得进行差别对待,但同时也容易造成纳税人负税的扭曲,导致收入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纳税或不纳税,而收入集中且所得来源少的纳税人多纳税,产生有悖于公平收入分配原则的后果。有些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可能会通过多项目的费用扣除或是转移所得收入性质等方式来偷逃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加剧分配差距,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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