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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外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但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将委外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由委托方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是全部让受托方加工成最终可以售卖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售卖,那么由于省去了甲方自己生产加工制作的环节,由于方式转换,产生不同的计税依据,即:
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率)
而通过委托方连续加工后的产品的计税价格是产品的售价,产品的售价一般会高于委托加工的计税价格,两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的差异导致了消费税计算结果的不同,从而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案例
例:甲生产应税消费品企业将烟叶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烟丝,烟叶成本为76万元,加工成本为50万元,加工完后甲企业收回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类卷烟,再加工成本为60万元,加工完成后全部对外销售100箱(每标准箱5万支)甲类卷烟,共计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烟丝采用从价计征,消费税率为30%,卷烟采用复合征税,从价消费税率为56%,从量按0.003元/支计征,假如不考虑增值税。
①税务筹划前
即对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又继续生产制作成应税消费品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支付加工费,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价格=(760000+500000)÷(1-30%)=1800000(元)
应交消费税=1800000×30%=540000(元)
甲公司销售卷烟
按照复合计征办法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交卷烟消费税=5000000×56%+50000×100×0.003 =2800000+15000=2815000(元)
扣除已交的54万元
实际应交消费税=2815000-540000=2275000(元)
甲公司的税后利润=(5000000-760000-500000-600000-2815000)×(1-25%)=325000×75%=243750(元)
②税务筹划
甲公司不收回再加工,而是委托乙公司全部加工,将烟叶直接加工最终产品卷烟,支付加工费110万元后,直接由甲公司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变。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计税价格=(760000+1100000+100×50000×0.003)÷(1-56%)=1875000÷0.44=4261363.64(元)
按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4261363.64×56%+100×50000×0.003=2401363.64(元)
甲公司将加工好的卷烟再销售时
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
甲公司的税后利润
=(5000000-760000-1100000-2401363.64)×(1-25%)
=738636.36×75%=553977.27(元)
③税务筹划前后结果比较:
税务筹划后比不筹划导致企业多赚利润=553977.27-243750=310227.27(元)
④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烟草的消费税有两个组成,分别是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生产环节,甲类卷烟为56%、乙类卷烟为36%,雪茄烟为36%,烟丝为30%。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按11%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
(2)从量税:生产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消费税;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5元/支的从量消费税,使用复合计征办法缴纳消费税。
卷烟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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