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就要截止啦,现在已进入倒计时,抓紧时间完成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吧!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申报办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注意:不能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则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板,通过【年度汇缴申报】填写申报表后保存发送并完成税款缴纳。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个人实名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根据情况选择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系统将自动获取税款所属期、被投资单位信息,汇缴地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端)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注意事项
0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02、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温馨提醒】网上办税,方便快捷;及时申报,诚信纳税!更多汇算清缴知识,欢迎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汇算清缴专题,点击进入>>
相关标签:
推荐阅读: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