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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和取得方式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上设立的物权。在探讨居住权是否属于原始取得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居住权与其他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居住权的存在不仅影响到住宅的所有权人,还可能涉及到租赁权、抵押权等多种权益。
当居住权设立后,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对住宅的权利时,必须尊重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处分住宅,或者在未经居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住宅用途。此外,居住权的存在也会影响住宅的市场价值。由于居住权的存在,潜在买家可能会对住宅的未来使用产生顾虑,从而影响交易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完全丧失了对住宅的控制权。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在居住权期限届满后重新获得对住宅的完整支配权。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答:居住权设立后,所有权人原则上不能再将住宅出租给第三方。因为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优先使用权,所有权人不得妨碍居住权人的正常使用。如果所有权人违反规定出租住宅,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或继承?答: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一般不可转让或继承,除非在设立居住权时有特别约定。这是因为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通常是为了特定人的居住需求而设立。因此,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有助于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到期后,所有权人如何恢复对住宅的完整支配权?答:居住权到期后,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其他合法方式,要求居住权人搬离住宅,并恢复对住宅的完整支配权。如果居住权人拒绝搬离,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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