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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这样一个美丽的人间天堂,却在2017年8月8日21时19分发生7.0级地震,牵动着十几亿各族人民的心,值得庆幸的是,地震过去了3天,遇难人数并没有明显增多,这得益于我国政府的及时救援,得益于全国人民的暖心救助,热心支援,我们与四川人民,是一家人!
良好完善的基础设施及救援体系保证了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充足的储备物资也给灾区人民带来了灾后的新希望。会计人与全国人民一样,也在心系灾区,但关于政府储备物资会计人要有所了解,这与抗灾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息息相关。2017年7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这项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让我们来先行了解一下。
一、准则中政府储备物资的定义
这项准则中的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二)在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二、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下列各项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一)仓储费用;(二)日常维护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四、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物资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应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物资的成本。(综合自财政部)
下面为大家附上:《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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