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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爆发后,社会上的捐赠源源不断的流向武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2月6日,为了支持疫情防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9号公告众望所归的允许抗疫捐赠全额扣除,同时突破性的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借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实物捐赠☆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甲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价值11300,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10000,税额1300。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00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特别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特别政策下,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如果免税,那么相应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1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00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11300
可以看到,是否免征增值税,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人捐赠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一致的。
2.企业所得税,对于捐赠企业而言,发生捐赠业务应当分为视同销售和公益性捐赠两步处理。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18〕15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新的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对公司这种捐赠行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候,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1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0000元。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调表不调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计入收入及成本即可。
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就是目前市场行情价,也就是购买时候的价格1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是多少呢?因为实际购买的成本就是10000元,所以视同销售成本就是这么多。
☆现金捐赠☆
某公司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捐赠10万元现金,用于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增值税:不涉及视同销售问题,不涉及申报表填写。
企业所得税,不涉及视同销售问题。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18〕15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新的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注意,如果是现金的话,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机构捐赠的才允许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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