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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关于纳税义务人常见的6个问题吧,总有一个你问过!
问题一
李总是甲公司的股东,原始投资额100万元,控股100%,现在股权转让给王总,卖价300万元。
个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所在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因此,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3、股权转让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受让人,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问题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了购销合同,请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答复: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购销合同由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问题三
甲公司无租使用乙公司的房产,请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答复:
甲公司无租使用乙公司的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人乙公司,甲公司作为使用人,仅是代为缴纳。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问题四
我是一家个体户,请问我们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复:
个体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问题五
合伙企业是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复: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
纳税义务人跟扣缴义务人一样吗?
答复:
不一样。
纳税义务人就是纳税,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比如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单位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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