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积累转增资(股)本后股权(票)原值如何确认
实务中,很多公司为了快速实现增资或者所谓的“税收筹划”,往往会采取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以下统称为“盈余积累”)转增资(股)本的模式。转增完成后,原股东未来在转让新增的股权(票)时,其股权(票)的原值该如何确认?
上市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后的新增股票成本确认,我们仅讨论限售股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后的成本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发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需分情况确定:
1、 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发生的送、转股,其新增股票的成本应按非上市、非挂牌公司的分析确定。点击进入>>
2、 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的送、转股,送、转股的成本确认原则如下:
(1)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2)从所得税角度考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孳生的送、转股仍然属于限售股。因此,对于送、转股产生的新增限售股成本,需要按照原限售股成本除以送、转股后限售股的数量总额,确定新增限售股的每股成本。
3、 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其新增股票不属于限售股,个人股东在未来转让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对其新增股票成本进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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