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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约定的发票条款,核查收到或供应商拟开具发票,这个利益对公司而言是比较大的,同时也体现了风控、合规、财经法纪等多个维度的事项,还映射出公司领导层对财务规律的尊重程度,侧面反映了财务人员的执纪能力及在公司的地位。
合同是经过评审的,是内控严密的标志,取得的发票与合同约定的发票形式、税率、金额等相符,是合同实施质量的体现,是合同双方诚信的体现。
现实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合同与发票错配的情况,合同约定的发票与实际取得的发票不一致,这种事情往往背后是一方偷逃税款造成的,在税上牟利,这是许多企业铤而走险的基本特征。
案例一
2005年,某企业采购钢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供应商开具了工程发票,主税加从税合计约为5%。采购部等业务部门都在发票上签字,财务部否决该发票,要求采购部退回并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CEO强行要求财务将工程发票入账。因为没有工程项目,财务将该发票作为原材料入账,并在所得税前扣除。该发票被税务局查出,该发票全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补税的同时,进行罚款与滞纳金的处罚。稽查局将该案转给供应商税务管辖局,对方税务局以偷税名义,要求钢材供应商补交相应税款,并以偷税罪移交司法处理。
该案例公司损失了17%的进项税额,同时损失了采购全额的税前抵扣利益(采购额*25%),额外支付了滞纳金与罚款,因协助供应商偷税公司法人代表被税务局约谈。供应商补税并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17年,某公司采购机器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开票时供应商开具3%的劳务费发票。接收此发票会造成进项税流失,同时固定资产账缺少该机器人,与工艺路线存在偏差。其他的间接损失,暂不考虑。
发票、合同、资金、物流等多流合一,是涉税业务管控的核心,也是税局监管的重点,开具的发票与合同约定的发票存在差异,必然存在一方偷逃税款。
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不要给未来预留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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