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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物权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4/02 09:06:10 字体:

  第一节 物权概述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孽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1)特殊种类的物。①货币: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就推定范围货币的所有权人。②有价证券。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5)物权是法定权利。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例题】关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答案:D

  解释: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所有权)”原则并不违背。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4、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特权均为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5、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①物权破除债权。②优先受偿权。③优先购买权。

  解释1:物权破除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于债权。如甲就某物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物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物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物交付于丙。如丙是善意的,则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乙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物。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

  解释2:优先受偿权。如,甲欠乙1万元,欠丙1万元,甲以电视机质押给乙作担保。那么就该电视机卖得的价款,乙优先于丙受偿。

  解释3: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物,现甲要将自己所有的份额出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和第三人丙都希望购买该份额时,因乙是共同所有权人(即物权人),甲只能将该份额出售给乙。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它的内容(行使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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