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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假定某居民企业2010年利润总额10000万元,经查利润总额中反映如下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受灾地区捐赠自产货物,同类不含税售价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00+1000×17%
贷:库存商品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7%
企业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首先,视同销售业务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所得税方面: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元)
其次,捐赠业务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1200(万元)
实际捐赠额=700+1000×17%=870(万元),准予扣除8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0+300)×25%=2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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