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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例如,桌、椅、板凳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例如,衣服、电视机等。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例如,黄金、白银等。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例如,假冒伪劣商品、淫秽物品、毒品等。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例如,天安门、长城等;还包括在法律上特定化的物,如,已经被购买人特定化的汽车。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例如,同种粮食。
(4)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例如,一辆车后面带有备有轮胎,那么车就是主物,备用轮胎就是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改变其性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动物产下的幼仔属于天然孳息;把钱存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有主物,是指所有权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的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例如,一个茶杯。
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例如,一部手机是由多个零部件合成的。
集合物,是指多个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做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例如,马棚里的一群马。
(10)定着物与附着物。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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