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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即不能创设《物权法》没有规定的种类,也不能约定和物权法规定内容相悖的内容。
二、一物一权原则
1、独立一物
2、一所有权
【提示1】共有不违悖该原则。此时仍是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所有权人为多人。
【提示2】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都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三、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它要求当事人以法定公开的方法让公众知晓何人取得何种物权,何人丧失何种物权,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晓物权的状态而蒙受损失。
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它让受让人充分信赖法定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必顾及物权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的状态不符,大胆地进行交易,信赖公示的交易是安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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